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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[政策法规]辽宁车船税向北京看齐 |
| 私家车保姆发表于:2007-7-2 15:01:35 |
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
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元 包括: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 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 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60 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元 包括: 半挂牵引车、挂车。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 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元 摩托车 每辆 180 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 200 吨 每吨 3 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 50% 计算。 净吨位 201 吨至 2000 吨 每吨 4 元 净吨位 2001 吨至 10000 吨 每吨 5 元 净吨位 10001 吨及其以上 每吨 6 元
注:车辆自重尾数在0.5吨以下(含0.5吨)的,按照0.5吨计算;超过0.5吨的,按照1吨计算。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.5吨以下(含0.5吨)的不予计算,超过0.5吨的按照1吨计算。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,一律按照1吨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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